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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

天柱县2013年应急处突特勤大队专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应急队伍建设,增强我县维护社会稳定、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处置突发事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1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急处突特勤大队工作人员(县聘合同制工作人员)100名(其中男90名、女10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此次招聘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聘用审批等各项程序相关规定。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户籍或生源系黔东南州的应、往届人民武装、警官类院校、体育类院校或其他院校体育专业的毕业生;

2、户籍系黔东南州的退役军人;

3、2013年7月27日前登记在册的本县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现职协勤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3、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1995年7月27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及以下(1983年7月27日及以后出生),本县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现职协勤年龄放宽到35周岁(1978年7月27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5CM及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及以上;

除身高和视力等条件外,其他身体条件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5、具备招聘职位所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受刑事处罚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2、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5、曾在本县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协勤岗位工作,后自动离职或被辞退的人员。

三、信息发布

通过天柱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tianzhu.gov.cn)、县电视台、张贴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聘的职位、数量、资格条件等有关情况。

本次公开招聘信息发布唯一官方网站为天柱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tianzhu.gov.cn)。

四、报名、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7月27日—31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2、报名地点:天柱县公安局。

3、报名要求:报名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退伍(役)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包括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本州生源现户口不在本州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户籍系由我州升学迁出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薄上可以反映系本州户籍或生源的,可提供户口簿);

④考生根据要求填写《天柱县2013应急处突特勤大队专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份(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真实清楚,如填写错误或填报虚假信息,责任自负),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4张和报名考务费100元。

考生可预先在天柱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 tianzhu.gov.cn)下载《天柱县2013应急处突特勤大队专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统一用A4纸打印,按要求填写该报名表并在报名时提交;委托他人报名的,视为本人报名;所填写的联系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如有变动,请及时与县公安局联系并告知新号码,否则造成无法联系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报名资格审查

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经核准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加盖县公安局公章。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五、考试方式及加分条件

(一)考试方式方法将根据考生的报名情况确定,主要采取体能测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体能测试

所有报考人员全部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主要是测查报考者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应急特勤工作的需要。

测试项目为:男子:1000米跑、10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子:800米跑、10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体能测试结束后将参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附件3)评定出体能测试成绩。

体能测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即4项体能测试成绩平均分值。

体能测试中,报考人员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成绩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需在此项目测试过程中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项目测试完毕后报考人员提出异议或举报问题的申请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工作由天柱县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体能测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监督。

体能测试时间:2013年8月3日-4日,考生于上午8点到灯光球场(公安局门口)集中。

(三)面试

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体能测试结束后,按2:1的比例根据体能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如遇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面试成绩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达不到1:2及以上的,则所有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全部进入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专业知识运用能力及适应拟招聘职位工作的能力情况。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工作由天柱县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监督。

进入面试考生于2013年8月8日-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到报名处领取《面试准考证》。

面试时间定于2013年8月10日上午在天柱县县城所在地进行,具体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考生未参加面试或虽参加面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四)加分

对于立功受奖人员予以加分,加分标准为:受县团级以上表彰或嘉奖的加1分,立三等功的加2分,立二等功的加3分,立一等功的加4分,荣获英雄模范以上称号的加5分。加分不重复计算,以最高荣誉加分。考生在领取《面试准考证》时一并提交《加分申请表》(附件5)和立功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报名处审查加分,过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体能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加分

六、体检

(一)体检人员的确定

体能测试和面试结束后,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和条件及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如出现总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

(二)体检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附件4)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由天柱县公安局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医院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

对于不能当场得出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如出现体检异常情况,须延伸检查的,由原体检医院商县公安局确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

体检结论下达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县公安局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①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②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③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④已签约或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⑤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八、合同签订

经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需续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应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有关手续。

九、缺额递补

本次专项招聘中,如遇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环节因不合格或放弃出现招聘职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参照本县事业单位新录用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外),聘用人员经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在聘期内,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五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十一、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二)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聘用人员的工作人事档案在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管理。

(三)聘用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应组织其进行思想政治、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四)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其聘用关系。

(五)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10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的收缴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聘用人员经费核拨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聘用手续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九)在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并产生的一切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纪律监督

(一)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经查实考生在报名、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次公开招聘的面试均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五)公开招聘工作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

十三、本次招聘工作由天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天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柱县公安局协助共同完成,天柱县公安局负责对本次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未尽事宜由天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7521320

监督电话:7522419

 

 

 

 

201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