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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201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公告
为做好我县201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工作,根据《天柱县201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1、资格复审时间 :2013年7月10日至1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递补复审时间:2013年7月15日至1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3、资格复审地点:天柱县人力资源市场(天柱县就业局一楼)。
4、资格复审人员名单(除县广播电视台播音员17.18岗位),详见附件。
二、资格复审对象
资格复审对象按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及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同一岗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只进行面试的考生直接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则确定为入闱面试人员,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报名时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达到1:3及以上的,但因笔试出现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入闱面试人员达不到1:3(不含1:3)比例的岗位,参加笔试的考生经资格复审合格的可参加面试,但面试成绩或考生考试总成绩分数须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三、资格复审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拟进入面试考生须持以下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1.毕业证、学位证(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有效《居民身份证》(二代)(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中专学历报考者还须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证件照片4张;
4.现仍在岗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选聘生持所在服务地县(市、区)团委(项目办)或“引导办”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1份;服务期满的“四项目”人员须持期满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1份(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考生还须持本县组织或人社部门同意报考意见原件1份;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满经州级人社部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还需出具所在地人社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1份);
6.本州生源现户口不在本州的(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往届毕业生除外),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户籍系由我州升学迁出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薄上可以反映系本州户籍或生源的,可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8.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进入资格复审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二代)(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和从报名系统打印的《天柱县201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参加现场资格复审(未打印《报名表》和已丢失《笔试准考证》的考生,务必在资格复审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打印)。
四、资格复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资格复审由天柱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本《实施方案》及《职位一览表》的要求对照考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岗位所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并按该岗位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生应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的而未参加复审的,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资格复审结束后,岗位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1:3的,在递补复审期内实行依次递补。天柱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24小时内无法联系和确认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复审结束后,拟入闱面试人员名单和岗位取消及减少情况由天柱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天柱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tianzhu.gov.cn/)通知公告等向社会公示。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等情况的,不论在哪个环节发现,均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现场资格复审工作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
联系电话:0855-7529768(天柱县人事考试中心)
0855-7525928(天柱县人力资源市场)
附件:《天柱县201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成绩排名及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天柱县201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