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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

兴义市人民医院2011年新增人员公开招聘简章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事局关于贯彻<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06〕48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市人民医院创建三级甲等医院,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08名,其中医疗专业技术职位99名;护理(助产)职位191名;医技专业技术职位15名;工程技术职位3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单位及职位

详见《兴义市人民医院2011年新增人员公开招聘职位一览表》(附件一),以下简称《招聘职位表》。

二、招聘对象、条件

(一)招聘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专业需求详见《兴义市人民医院2011年新增人员公开招聘职位一览表》。报考护理或助产职位取得与所报考职位对应的执业证书,学历可放宽至中专。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有应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后出生),以上日期均含当日。

5、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6、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需出具定向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①2009年以来经全省统一公开招考录用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②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③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④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⑤ 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⑥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资格审查及加分政策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一个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2:1比例的,则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职位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调整或取消的职位计划在笔试前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报名时间:2011年7月16日至20日 9:00-17:00。

报名地点:兴义市考试中心(兴义市富民路28号财苑宾馆院内二楼)

报名费:100元/人。

(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须持《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医师(护士)等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一寸免冠近期彩照3张。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往届毕业生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遵纪守法情况证明。巳婚或有过婚史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市)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生育情况的证明。

4、留学回国人员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

5、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填写《兴义市人民医院2011年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报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准考证领取时间及地点: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于2011年 8月 1日至 4日到市考试中心(财苑宾馆院内二楼)领取。

(三)加分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加分在按百分制折算前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2、在本市服务期满或仍在岗服务、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加1分,服务期满两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加2分。(服务期满,现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在册在编的人员不享受加分。)

3、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四)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需提供市项目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需提供市引导办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和在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服务期满的可提供服务证。

3、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考生须填写统一格式的《加分申请表》,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以前统一由市招聘办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四、考试

(一)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在市招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招聘办负责组织,统一进行。笔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科目:

医疗、护理、医技专业技术人员考《医学临床“三基”训练》(100分);

工程技术人员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分)。

笔试时间: 2011年8月20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三)面试

在市招聘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面试方案及组织面试工作。总分100分。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聘计划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同一职位进入面试的末位考生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公示两个工作日后,不再递补。

计划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和办法另行通知。

(四)综合成绩计算

各职位综合成绩计算:按笔试成绩占70%、面试占30%的方式计算。所有成绩小数部份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综合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下一环节。

(五)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政务公开栏及兴义党建网、兴义之窗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试卷查询按《贵州省人事考试查卷(卡)暂行规定》执行。

五、体检

  体检统一由市招聘办负责组织。体检人员分职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

  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由市招聘领导小组指定在县级以上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合格人员达不到招聘计划的,按该职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查阅档案,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工作实绩,重点审查考生的学籍档案和现实表现,了解其在校期间、待业期间或工作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考察工作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招聘办审定,取消聘用资格。

1、2009年以来招聘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

8、截止到领《笔试准考证》之日前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9、没有考核依据(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0、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近5年来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12、经市招聘办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考察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的,按该职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列入考察对象。

  七、聘用审批及待遇

(一)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其聘用的,报州人社部门审批后,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又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开展递补工作。

(二) 凡经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用的人员,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实行聘用制管理。

(三)拟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不到聘用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四)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五年(含试用期),期间不予调整聘用单位。

(五)经招聘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八、纪律监督

(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从事聘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于报名时提供不实信息的报考者,无论进入招聘的哪项程序,一经发现查实,将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六)对违反聘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体检和政审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0859—3915263(市考试中心)

监督电话: 0859—3222471(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