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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

江口县2013年公开招聘公安文职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治安管理,切实维护全县社会政治稳定,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幸福美好新江口”,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文职人员20名,现予公告。

一、招聘人员管理属性

本次招聘文职人员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实行合同制管理。

二、招聘工作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人岗相适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三、招聘职数

公安文职人员20名。

四、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及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2、具有江口县户籍(2013年3月31日之前在江落户),年龄30周岁以下(1983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身高男不低于1.60米、女不低于1.53米,双眼矫正视力在4.8以上;

4、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5、性别要求:男性16名,女性4名(“110”接警员);

6、学历要求:具有国家承认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3.在各类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处理不满1年的人员;

4.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或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的;

5.曾因违反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由江口县公开招聘公安文职人员领导小组采取张贴、网上公布等形式发布公告。公示期:4月8日—4月14日。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从2013年 4月15日起至17日止,上午8:30分至下午6:00,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报名地点:江口县公安局政工科(公安局办公大楼三楼);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同底2寸彩色照片5张现场报名,填写报名表。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与报名同步进行,主要审查考生是否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招聘条件。

(三)考试

报名人数达到招聘人数比例1:2即可开考,考试实行综合100分制(包括笔试、技能测试)。

招聘公安文职人员分笔试、技能测试,其中笔试成绩占60%,技能测试占40%,折算成绩分值时保留2位小数。

1、笔试内容:应用文写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笔试为闭卷考试。

笔试时间:2013年 4 月 20 日上午(见准考证)。

2、技能测试:测试计算机操作能力、普通话表达能力。

技能测试时间:2013年4月21日上午(见准考证)。

2、考试结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试成绩入围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招聘职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取笔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按成绩总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检确定为不合格:

残疾、纹身、吸毒,身高达不到规定标准。

体检合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

(五)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政审。主要考察考生本人及直系血亲、姻亲的政治立场 、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等现实表现情况;政审不合格按成绩总分依次递补。

(六)拟定招聘人选

政审合格,由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合格人员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无异议,文职人员由县公安局统一安排岗位,与江口县公安局签订招聘合同,凡不服从统一安排,作自动放弃处理。

(七)上岗培训

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上岗基本素质能力培训。

六、工资待遇

(一)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待遇1100元,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文职人员月工资待遇1600元(含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该“四金”由公安局财务统一按月从每个被聘用人员的工资中扣除,统一缴纳。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   

(二)由县公安局统一配发协勤制服。

(三)实行合同制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经考核不合格的,由江口县公安局予以解聘。

七、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纪律和制度。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0856-6628169(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856-6628152(县公安局纪委)

八、招聘领导小组有权视具体情况对相关时间进行调整,未尽事宜,由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江口县公开招聘公安文职人员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三年四月七日